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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24-06-13 点击:219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新修订的《条例》在哪些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解答专家:赵绪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世界政党比较教研室主任、教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答: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党和国家任务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员领导干部构成党员干部队伍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党员领导干部掌控和行使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必须对党和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到党内法规对全体党员的共同要求,而且还要做到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全文14处对党员领导干部在遵规守纪方面提出了比普通党员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3种责任类型均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既包括党员,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专指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分则部分有近40处对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因其违犯党纪行为作出明确而严格的处分规定。分则部分在六大纪律规定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政治纪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分别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同错误思想和行为斗争等方面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行为,要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其中第五十七条特别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应采取从重加重处分方式。
组织纪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求,对普通党员不作限制性规定。
廉洁纪律第一百零五条明确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要求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否则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第一百零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群众纪律条款中虽然没有单独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相关违纪行为规定,但在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处分规定。这里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均指向承担相应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工作纪律第一百三十条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生活纪律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家风建设,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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