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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一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单位探讨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22-11-03 点击:1717
笔者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包括一些大型央企在内的项目部安全资料中,劳务派遣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培训的实施主体责任单位是总承包企业(央企或其分(子)公司、或项目部),理由之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理由之二是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这个能力。
下面是笔者从多个层面,解析一级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单位为什么不应该是总承包单位,而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
一、从法律条文层面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分别为:一级(公司、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环保意识。二级(车间、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所在单位安全施工特点、安全常识;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车间、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有关事故案例。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安全装置;环保和个体劳动保护。从上述内容可知:《安全生产法》中描述的总承包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对应的是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二、三级培训内容,不涉及一级教育培训内容。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是劳务单位履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所以,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单位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
二、从总承包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层面分析
比较大的建筑行业如央企,职工就有数千人,年建安产值几百上千亿元,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本就不多,平时又有大量的安全检查任务,对于新入职的自有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年度培训任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已经自顾不暇,如何有能力再对管辖中的千百个项目上的以万为数量单位的庞大劳务派遣作业人员群体进行一级安全教育?结论显然是总承包企业力有不逮。
三、从劳务派遣企业责、权、利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层面分析
劳务派遣企业从用工单位收取了人员管理费,就应该承担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对派遣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国家对劳务单位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务单位50人以内配备1名安全专职管理人员;50~200人配备2名安全专职管理人员;200人以上配备3名安全专职管理人员;500人以上按照1%的比例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这些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起对劳务派遣作业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
四、从合同的法律严肃性层面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单位的职工,与总承包企业却没有合同关系,从责任划分及管理界面上,劳务派遣单位都负有对所雇佣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与义务。
五、从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层面分析
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果认定了责任主体单位,政府就要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相关法律责任的处罚及非常巨大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在同样的概率情况下(同等安全管理水平)的大型企业(建安产值高、施工项目多、难度大)与中小企业相比,发生事故的案例数显然更高;每起事故处罚造成的后果更大。这与法律的初衷(同罪同罚)并不一致。其中的原因之一便是——按事故主体责任划分,有些事故是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未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或未配备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于项目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里,分包单位的主体责任缺失(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由总承包单位进行,总承包单位就由管理责任或连带责任变成了主体责任);相对而言,分包单位的劳务班组长(或俗称包工头)在三级教育时做为教育者出现并签字,分包单位不承担或仅承担连带责任。殊不知,这样做结果恰恰与国家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打击并淘汰该领域管理能力(包括安全管理能力)弱的“皮包”公司的初衷相违背;总承包企业承担了不合理的责任、蒙受了巨大损失。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即因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能力有限而将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定成总承包单位(三级安全教育资料提供了最好的佐证材料)。这个现象应引起相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的警惕;总承包单位也要擦亮眼睛、严格把关,选择实力强的劳务单位,并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总之,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单位的确定,看似是一个小问题,其实背后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问题,体现了建筑市场参与方、监管方的多方博弈平衡的结果。与建筑市场的发展有害、与依法治国精神有悖,亟待改正。若能同时辅以相关配套措施(如加大安全专业人员的培养与配备、加快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成长与市场化等),安全工作定能搞好,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定能提升。
(作者单位: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公司)
21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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