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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关于组织推荐2019年度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19-05-29 点击:15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良,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其中,A、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的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按照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网上申报流程(见附件3)操作,填报相关数据,扫描上传相关证书,打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4)。
(二)申报企业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电子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供,内容详见第十二条)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审核盖章。
(三)申报企业将审核盖章后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电子材料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计算出分数。
(五)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分数为90分(含)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扫描件。
(四)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五)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六)近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予以公布。
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23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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